2017年12月30日,江西省委組織部下發《關于定期開展從優秀鄉鎮(場、街道)事業編制人員、優秀村(社區)干部和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(街道)機關領導干部的實施意見(試行)》。
“意見”明確選拔對象為:鄉鎮(場、街道)在編在崗的優秀事業編制人員(含縣直單位派駐鄉鎮街道工作的事業編制干部,不含學校、醫院)、鄉鎮(場、街道)所轄優秀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和主任、優秀大學生村官,以鄉鎮(場、街道)優秀事業編制人員為主,優秀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、主任和優秀大學生村官要有一定比例。
“意見”規定報考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事業編制人員必須在鄉鎮(場、街道)工作滿5年以上,年齡45周歲以下,具有大專以上學歷;村(社區)干部必須為任現職連續滿5年以上的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,或任村(社區)主任、黨組織書記累計滿7年以上且現在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崗位上工作,或任現職連續滿9年以上的村(社區)主任。年齡45周歲以下,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;大學生村官必須為服務期滿且已轉為事業編制或考錄為公務員,或者從選聘到村任職起工作滿4年且目前仍在村官崗位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。
“意見”要求,堅持分類選拔,按照三方面人員的不同特點,分類提出計劃,分類組織測試;堅持定期選拔,保持政策的穩定性,每兩年開展一次。